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局2019年度十大案件之一: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冲突化解
--评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泵业(上海)有限公司诉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格兰富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袁政通施金平
介绍
企业使用的商标须经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方可取得专用权,审查范围涵盖所有在先商标。企业名称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取得企业名称权,其审查以当地范围内第一企业名称字号为限。实践中,许多企业为了得到更好的保护,将品牌名称注册为商标。
一些不法商人利用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审查范围不同,将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誉的他人在先商标或企业名称作为企业名称,并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公司,利用他人知名度和企名网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此类案件中,由于不法商人的企业名称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在受理此类案件投诉时,通常不愿责令不法商人变更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而是要求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使用企业名称被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判决要求侵权人变更其注册的企业名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局办理的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泵业(上海)有限公司诉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格兰富泵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案例回顾
GRUNDFOS控股A/S
格兰富是格兰富集团的控股公司,成立于1945年。2008年成立,1981年获得注册号为145165的“Grundfos”商标注册。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注册号为1629822的注册商标“格兰富”的所有人,注册于2001年。上述获准使用的“Grundfos/Granfos”商标包括“泵和阀门”等国际分类第7类产品。两家公司均隶属于格兰富集团,该集团以“GRUNDFOS/Grandfos”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生产和销售泵和阀门,产销量位居世界前列。
20.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发现,2009年6月,位于安徽滁州天长市的某水泵生产企业将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为“格兰富”字样,该公司将其英文公司名称翻译为“安徽格兰富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还在其网站上展示销售“格兰富”“格兰富”显著商标的水泵产品,并宣传为“格兰富集团在中国的核心合作企业”,误导相关公众。同时,该公司还在“研磨与金属铸造”类别注册了“格兰福”服务商标。
为制止上述违法行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于209年5月向安徽滁州天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使用委托人“格兰福”商标作为字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公司变更含有“格兰福”商标和字号的企业名称。经过执法检查,天长市工商局最终认定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宣称为“格兰富集团在中国的核心合作企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然而,从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来看。
经安徽省工商局预核准,我委托人以“格兰福”商标未被评为驰名商标为由,拒绝作出要求安徽格兰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变更含有格兰福商标的企业名称的决定。
6月,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变本加厉,将安徽格兰富泵业有限公司注册为法人股东,误导相关公众。鉴于上述事实,委托人决定对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格兰富泵业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以彻底制止上述两家公司的违法行为。
诉讼策略
代理人研究案情后,决定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鉴于证明我委托人“Grundfos/Granfos”商标、商号的知名度是本案的关键,代理人查阅了涉及“Granfos”商标、商号异议及无效的案卷材料,获取了证明委托人“Grundfos/Granfos”商标、商号知名度的大量证据。
关键证据涉及“Grundfos/Granfu”商标的持续和广泛宣传。产品销量、市场占有率和排名、获得的所有荣誉和官方认证、在全国范围内参与的重大项目、社会捐赠、两个商标的行政和司法保护记录等,都证明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企业名称的网络性,“格兰福”作为原告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的企业名称字号,也受法律保护。依据《商标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因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实际制造、销售标注“Grundfos”或“Grundfos”商标的泵类产品,侵权人网站在其泵阀机械产品上标注的“Grundfos”“Grundfos”字样成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重要证据。
此外,由于本案审理需要以驰名商标认定为基础,
审理法院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了案外因素的影响。
法院判决
经过近一年半的审理,2018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应共同承担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除“格兰富/格兰富”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外,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认定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变更含有“格兰富/格兰富”的公司名称,共同承担赔偿100万元,并在专业杂志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对于两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定,原被告均涉及同一经营范围,原告拥有“格兰富/格兰富”在先商标权和字号,原告使用“格兰富/格兰富”商标的泵类产品具有极高的企名网和知名度,两被告具有以营利为目的抢走“格兰富/格兰富”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两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查明,两被告在公司网站泵阀机械产品介绍中标注了“格兰富”字样,并在包装上使用了“格兰富”标识,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关于被告公司将“GRANFU”服务商标注册在“研磨与金属铸造”类别,法院指出,“GRANFU”商标实际用于产品和包装上并非其所获得服务的使用,各被告以其持有“GRANFU”服务商标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