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告知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结果。通知中将设置企业名称保留期限,在此期间,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管期间,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以免被他人占用。超过时限后再次解冻,即其他人可以使用此名称。再次申请时,如未被占用,可再次办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06年12月18日修订)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参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中国企业登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