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影响
以公司名义购置:一般纳税人企业购置车辆用于生产经营,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取得合法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可抵扣相应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个人名义采购:取得的发票不是由企业名称组成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企业购买不含税价格30万元的汽车,以公司名义购买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13=10000元,比以个人名义购买少1万元。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影响
1.折旧费用:
以企业名义购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
在这里,设备用具是一个宽泛的概念,除房屋建筑物外的所有固定资产都可以享受这一政策。因此,上述企业可一次性税前抵扣30万元的车辆。假设不考虑小型微利企业等优惠税率因素,可节省企业所得税30×25=万元。以个人名义购置:车辆不是企业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2.过路费、加油费等车辆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企业名义购买:企业发生
加油费、保险费、通行费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个人名义购买:原则上不得税前扣除。实践中,企业和个人可以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约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桥费等由企业承担。即便如此,仍有一些固定费用无法抵扣,比如车辆保险费。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风险
根据《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者其他财产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无论所有权人是无偿还是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实质上都是企业以实物形式分配给个人,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等财产,登记权属为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家属或者企业其他人员;
(二)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家属或者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等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属或者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偿还的。
如果老板向企业借款买车,所有权登记为老板,则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车计入企业名下,则无需考虑个人所得税。
综上,作为一家有限公司,当公司破产或发生利益纠纷时,车辆会作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用于清偿债务,但在正常的持续经营过程中,车辆仍记在企业名下,可以更好地节约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