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9日电(记者林丽丽)记者9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外,企业名称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指出,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词语的,该词语应当为行业限定词。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投资者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一般简称和具体称谓;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的名称及其简称、具体称谓和部队编号;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