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省级名称的企业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直接通过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申请人申请的省名企业名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经批准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