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涉及侵权。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不得与下列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无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处于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但投资关系除外;
(二)注销或者变更未满一年的原企业名称,但投资关系或者受让方企业名称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撤销变更登记不满一年的原企业名称,但投资关系除外。
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办理涉嫌侵权企业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请求。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
(三)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
(四)名称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