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要求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注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必要事项之一,是表明公司本身的书面符号。公司名称必须用文字而不是数字、符号和图形来表示。
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这是为了方便人们了解公司的性质及其信用。此外,《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还对企业使用下列名称进行了限制:企业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由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姓名;由数字组成的名字。
因为公司是一种企业法人,所以国家对企业名称的限制也适用于公司。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类型,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第三部分是业务类型,即公司的行业属性,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名称。公司名称前应当冠以公司所在地名称,但除全国性公司外的其他公司不得使用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名称。
公司有权使用和专有使用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使用权是指公司可以自由使用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名称。任何人不得妨碍其使用权,否则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如果公司受到经济损害,公司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公司名称专有使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其他公司注册使用相同名称,公司也有权制止其他公司不当使用相同名称。
二是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法律责任。因此,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50人以下的股东;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转。没有股东出资,公司就不能成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前款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行业至少需要1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人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明确的住所、名称和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其中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者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以上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名称要件是什么的相关说明。同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股东人数应当在五十人以下,应当有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具有相应的名称、住所,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