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的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书面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此外,股东还享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特定情况下的知情权、诉权和代位权、经理人选择权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