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字店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负责人的海关关员、印章、公章、橡皮章、公章、名章等不违法,但需随时将底样和委托印制刻字机构的证明文件报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伪造、仿造或者非法组织的印章不能刻制。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印刷铸造雕刻行业管理暂行规则
第六条凡从事印刷、铸造、雕刻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1.有下列印、铸、刻情形之一的,印前应随时将底座样品和委托印、刻代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报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的关员、印章、公章、橡皮章和分管负责人的公章、名章。
2.印刷通知、护照、委任书、臂章、符号、徽章、证券、文件和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用企业使用的或仿制此类式样的各种钢印、火印、车牌、徽章等。
二、凡从事印刷、铸造、雕刻之经营者,均应编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印刷产品,承包商不得私自留样、复制或再版。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报告:
一、伪造、仿造通知、护照、聘书、臂章、符号、徽章、证券、各机关证件等。
2.私自定制各类机关、团体、学校、公共企业的钢印、火印、徽章、证件、号牌或仿制品。
3.如有非法印章、印章、徽章或组织、机构的仿制品。
四、印刷各种反动印刷品,反对人民民主,反对生产建设,宣传封建主义。
扩展信息:
印刷铸造雕刻行业管理暂行规则
第二条铸造厂、制版机构(炼钢、铜版、胶印、石版、胶印、火、锌、牌证等)、印刷厂(用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书籍、证券、商标等)
)、徽章店、刻字店、刻字摊点(刻制邮票、印版、印章、橡皮印刷品等)以及其他所有上述性质的经营,不论是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国家机关专门用于经营目的的除外)或任何国籍的经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细则。
第八条对依照本细则规定检举、举报,查获重大犯罪分子、破获重大案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荣誉或者物质奖励。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刷铸造雕刻业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