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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上没有公司名称有效吗

发表日期:2022-10-11 12:16:49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接触最多的票据就是发票。特别是采购支出发生时,取得发票是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环节。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在业务交易发生时取得合法有效的证件是税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发票的效力呢?
        哪些票据属于不合规发票
        (一)虚开发票
        如果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取得虚假发票,发票肯定不是合法有效凭据,当然不能税前扣除。
        (2)发票支付给其他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取得的所得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经营中取得的发票开到其他公司名下,通常表明企业为他人承担费用,与企业收入无关,不能在税前扣除。
        一般情况下是这样,但考虑到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实际工作中也有例外。
        根据《大企业税政部门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边函[2009]33号)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无法取得水电气发票的,应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电力、供水公司向出租方开具的水电气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双方确认的水电气分割单在税前扣除。
        在上述政策情况下,企业通常无法取得为自己单独开具的发票。只要有其他佐证证明,开具给其他公司的发票(复印件)也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
        (三)发票不付款
        完好无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填写项目完整、内容真实。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未填写缴费人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税款抵扣、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抬头不全的发票在会计和税务上都属于不合规票据,企业取得的此类发票不能用于税前扣除。
        (4)发票以个人为付款人
        多数情况下,发票以个人为抬头,通常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属于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凭此类发票入账,不能税前扣除。
        但下列情形,发票为应付个人,企业仍可正常税前支付。
        (1)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支出,如员工出差发生的火车票、飞机票等。
        (二)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属于《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五)发票上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没有
        它可以作为税务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使是普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也越来越严格,今后购买时,在索取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发票上注明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答案不一定。
        以下增值税发票虽然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但只要是公司正常经营中发生的费用,仍然是有效凭据,可以在税前列支。
        (一)增值税定额发票。
        (2)本公司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交通费(出租车票、长途汽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船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7月1日以后报销的发票是否也需要符合上述政策要求?也不!
        政策仅规定2017年7月1日后销售方开具的发票需符合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及以前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017年7月1日后(2017年12月31日前)入账报销的,即使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符合其他政策要求的情况下,仍可作为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
        (六)当期列支的成本费用尚未开具发票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等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计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如果企业汇算清缴时未能取得汇出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票据,则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调增纳税。
        (7)跨期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无论收到还是支付款项,都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该款项在当期已经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企业在当年确认成本费用时使用的是以前年度的发票(例如有的企业经常使用以前年度的发票作为当年1月份的成本费用),这就违反了上述权责发生制原则,此类发票不是有效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真实发票能否作为税前凭证
        很多人在日常财税处理中经常存在这样的误区:只要发票真实并计入成本,费用就可以正常税前列支,不会有税收风险。
        真的是这样吗?让我们看看下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