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辖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工商部门在核准字号名称时,应在名称前加注市、区名称。
2.对位于县域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工商部门在核准字号名称时,应在名称前加注县、乡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者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其名称登记适用本办法。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大中城市工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以登记机关名义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4.登记机关有权对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适当的名称进行更正,上级机关有权对下级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适当的名称进行更正。
5.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字号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个个体工商户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
6.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7.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后,可以贴上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的名称。
8.经营者名称可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地名有其他含义
除了。
9.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小行业类别名称或者特定经营项目。
10.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择“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