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主体的提问,推测集团公司可能存在混业经营的情况。在混合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能被安排到不同的关联公司工作,造成劳动合同签订企业与实际用工企业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依据是劳动合同。因此,你可以看到你的劳务输送、工资支付、劳动场所、人事管理等相关劳动要素的相对方是否是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如果不是,因为关联公司本质上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你在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主体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向新的单位主体交付劳动成果,就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双重劳动关系。
对于混合用工产生的双重劳动关系,主体不同意的,可以根据实际用工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要求其承担新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如果后续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主张两家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或连带责任。如果主体在目前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仍想维持目前的工作岗位,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防止用人单位交替变更名称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混业经营劳动者工作年限中断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