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带有“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3、不含行政区划。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
1、具有同级行政区划;
2.同级行政区划置于企业名称后、组织形式前。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
1.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的,应当为行业限定词。
二、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