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注销后,至少可重复使用1年,最多可重复使用3年。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吊销未满3年的;
(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因此,根据你提出的情况,企业名称注销未满三年,不予核准使用;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公司注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由单位签署的《公司登记授权委托书》、单位公章及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作出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原因(总公司提供);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费标准:
1.报名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缴纳设立登记费;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的,超过部分按‰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出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费100元。
2.复印件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