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月,中国IP特别策划推出“2020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涵盖全国各地近30家法院推荐的170个典型案例,为读者提供更详细的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趋势和发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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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销“老万成”老字号商标纠纷案
行政撤销“老万成”老字号商标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鄂0102初431号
一审案号:(2019)鄂0102初431号
二审案号:(2020)鄂01刑终1040号
二审案号:(2020)鄂01刑终1040号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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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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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投诉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应引起行政机关的高度关注,不能简单地以答复的方式答复,否则可能引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指责。
行政投诉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应引起行政机关的高度关注,不能简单地以答复的方式答复,否则可能引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指责。
行政机关对投诉内容不充分了解,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存在明显差异,且与行政相对人的投诉请求不相关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复议机关明知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有遗漏而未依法纠正,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的,属于未充分履行复议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其行政复议决定应予撤销。
行政机关不完全了解投诉内容,导致
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投诉人的投诉内容明显不同,与行政相对人的投诉请求不相关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复议机关明知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有遗漏而未依法纠正,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的,属于未充分履行复议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其行政复议决定应予撤销。
★案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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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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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审原告):武汉江汉老万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老万成商贸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老万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万成食品公司)2019年4月16日,老万成商贸公司向武汉监管局书面投诉称,老万成食品公司成立时间晚于老万成商贸公司,但其公司名称中使用了“老万成”二字。该公司还使用陈佳诚商贸公司持有的“陈佳诚”商标生产其类似产品,如酸梅汤等,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解和欺骗,损害了陈佳诚商贸公司的合法权益。老万成商贸公司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武汉市监局更正老万成食品公司已登记的企业名称。接到投诉后,查阅了老万成商贸公司、老万成食品公司的原始登记档案,分别与两家公司调查谈话,全面了解纠纷双方企业名称登记情况,并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书面《答复》,确认老万成食品公司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手续合法,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老万成商贸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向湖北省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2019年12月5日,湖北省监察局作出(2019)穗仲案字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武汉市监察局在书面《批复》中提出创建成贸易公司
“使用汉口老万成商标生产类似产品是否属于名称纠纷处理的考虑因素”未作说明和回应,但对投诉申请的内容,即在注册老万成食品公司时是否进行严格审查,已尽到主要法定职责。调查并作出回应;程序错误没有对当事人产生实质性影响。湖北省监察局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老万成商贸公司不服,诉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武汉市监察局的批复和湖北省监察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武汉市监察局对老万成商贸公司投诉的企业名称纠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武汉市监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调查处理武汉老万成食品公司名称是否侵犯武汉江汉老万成商贸有限公司名称名称、姓名权,是否应认定为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的法定职责;撤销被告湖北省监察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武汉市监察局、湖北省监察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行政审查过程中,仅审查老万成食品公司注册时的企业名称登记是否合法,就认定其名称登记程序合法,但却回避了老万成贸易公司“所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否为不适当的企业名称,是否应当予以更正”的申诉请求。实际上是“查无诉,不查诉”。因此,武汉市监察局对此次行政投诉的查处,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武汉市监察局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要求调查的投诉、请求未进行调查处理,未依法纠正,且武汉市监察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未及时纠正,属于未充分履行复议职责的行政行为。综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武汉市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湖北省监督管理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江汉老万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万成商贸公司)
原审第三人:武汉老万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老万成食品公司)
2019年4月16日,老万成商贸公司向武汉监管局书面投诉称,老万成食品公司成立时间晚于老万成商贸公司,但其公司名称中使用了“老万成”字样。该公司还使用陈佳诚商贸公司持有的“陈佳诚”商标生产其类似产品,如酸梅汤等,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解和欺骗,损害了陈佳诚商贸公司的合法权益。老万成商贸公司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武汉市监局更正老万成食品公司已登记的企业名称。接到投诉后,查阅了老万成商贸公司、老万成食品公司的原始登记档案,分别与两家公司调查谈话,全面了解纠纷双方企业名称登记情况,并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书面《答复》,确认老万成食品公司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手续合法,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