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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核准了终审没通过

发表日期:2022-10-11 12:54:05

        同样的企业名称为何能获批?
        “摘要”龙海市祥利来公司行政区划为龙海市,核准登记机关为龙海市工商局。福建祥利来公司行政区划为福建,审批机关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两者的企业名称不属于不予核准的情形,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
        (2017)闽01终656号
        蔡某、陈某不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2号核准下发的《企业名称(闽)登记内部名称预核准字(2014)1508号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省政府209号作出的闽政行复(2016)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至一审法院称:2011年4月12日,龙海市祥利来公司经龙海市工商局(以下简称龙海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公司住所为龙海市海城XX西路XX,行业名称为制造业,经营范围为糕点生产(烘焙糕点),投资人为。
        202年6月20日,投资人申请福建祥利来公司名称,龙海市工商局受理,并通过电子系统报送省工商局核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当日予以核准。据此,龙海市工商局出具了《企业名称(闽)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内明预核准字(2014)1508号》。
        202年6月24日,福建祥利来公司经龙海市工商局核准注册。公司住所地为龙海市海城工业区。行业名称为制造业,经营范围为糕点生产,投资方为。
        蔡某、陈某认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以龙海市工商(闽)注册内名预核准字(2014)1508号名义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违反了相关法律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撤销。
        虽然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
        管理,两家涉案公司名称经过不同部门核准,但从两家涉案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表中可以看出,两家公司的登记机关和辖区工商局均为龙海市工商局,完全一致。
        此外,两家公司在品牌名称(香梨来)、行业(食品)、组织形式(有限公司)等方面完全一致,符合“同行业注册企业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同行业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禁止性规定。
        同时,龙海香利来公司已使用“香利来”名称三年,年营业额在百万以上。“香梨来”在食品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吸纳相当数量的消费群体。而且,品牌名称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因此,福建祥利来公司使用“祥利来”品牌名称,难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
        综上,福建祥利来公司名称与在先注册的XX龙海祥利来公司名称近似,足以在使用中给公众造成误解,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省工商局核准名称的行政行为错误,应予撤销,省政府维持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我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命令:1。撤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闽)内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14)150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6)86号;二、省工商局责令福建香利来公司停止侵害龙海市香利来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限期变更其企业名称;三、责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采取查封、扣押、销毁福建祥利来公司所有产品(包括生产、库存、流通领域产品),以及印有该企业名称的所有包装材料、印刷品等物品的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辖区内企业名称为“福建省”或“福建”
        记住法定权限。
        本案中,龙海市工商局通过电子系统将福建香利来食品有限公司名称提交省工商局预核准。
        省工商局对冠生省名称库中的名称进行查重审核,认定该名称不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应当在十日内提前核准,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要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凡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与同行业名称、字号相同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准。
        龙海市香利来食品有限公司经龙海市工商局批准注册。
        福建香利来食品有限公司是经省工商局批准的。
        两家企业名称构成中的行政区划不同,由不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因此,省工商局核准福建香利来食品有限公司名称并无不当。
        综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闽)预核准登记名称(2014)1508号》、省政府作出的闽政行复(2016)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均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蔡某、陈某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蔡某、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蔡某、陈某负担。
        一审宣判后,蔡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福建祥利来公司、龙海祥利来公司登记机关、行业、名称等存在误解
        他们都一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福建祥利来公司的企业名称依法不应经省工商局核准。
        二、一审第三人蔡亚顺、陈长发、蒋世峰申请注册福建祥利来公司一案,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对龙海祥利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二者均注册地为龙海市××镇,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因此,应依法更正福建祥利来公司的企业名称,并依法销毁已生产并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所有产品和宣传用品。
        综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闽)登记内明预核准字(2014)1508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闽政行复(2016)86号)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存在误解,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