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各种各样的公司名称。一个大气、深远、朗朗上口的公司名称,对公司的发展也大有裨益。有些人认为公司房子的名字很容易,其实不然。我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有详细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对公司名称有哪些要求?跟着小编一探究竟吧!
1.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是什么?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的一种人身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权依法设立,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我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应当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对公司名称有哪些要求?
根据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选择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名称应当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经营特色)、“股份有限公司”三部分组成;公司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区、区划名称,并在使用地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有权。同行业公司名称不得混淆。外商投资公司名称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同行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混淆;外商投资公司的外文名称可以与中文名称一致。
(二)公司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因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基金不得重复登记。
(三)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称: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名称;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由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姓名;由数字组成的名字。
(4)公司申请注册时,其名称须以公众─
公司所在市或县的名称。冠以市、县名称的,由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公司不同名。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代替市、县名称的,由公司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同一行业的公司不得同名。凡使用“中国”“中华”字样作为公司名称的,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行业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不得名称相同;除全国性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名称。
(5)公司名称可以转让。转让时,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按照申请工商企业登记的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六)公司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核准登记的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
看完上一篇文章,相信大家都知道了。其公司名称除知名度较高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必须包含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有多个专有名词不能使用,否则无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