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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流程

发表日期:2022-10-11 13:08: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的通知(20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切实提高名称核准效率,总局决定自11月1日起,对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以下简称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简称核准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和做法
        推行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主要是充分利用工商系统信息化手段,发挥地方企业登记机关作用,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业务工作模式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向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核准通知书,转变为申请人网上申请、领取地方企业登记机关核准通知书。
        主要方式为:申请人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登记申请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登记系统)办理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下简称预先核准)业务,其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签发;各地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依法需要总局核准(以下简称变更核准)的,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后,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总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主要工作程序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按照“一审先核”原则,配合总局按照以下主要程序完成前置审批和变更审批全程电子化业务(见附件1《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
        (一)前置审批
        1.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后,总局审核人员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核准后,总局通过系统发布“企名网上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申请人通知书(内资)(无公章)。申请人应当咨询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登记管辖的有关规定,确认具体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核对通知书相关信息并确认其办理登记业务后,从网上登记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加盖总局企业登记专用章)并加盖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可选择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同时上传PDF格式的投资者证明扫描件),也可到有登记管辖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网上申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审核、打印、核发等手续参照内资企业办理。现场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报总局审核;核准后,企业登记机关从网上登记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3.企业名称已核实调整
        申请人可对已预先核准但未登记的企业名称申请事项进行局部调整(简称核准调整,下同),并可延长一次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可调整事项为:地址、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及许可证号、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调整投资人名称及许可证号为勘误表,申请人须同时在线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扫描件(PDF格式)。
        内资企业名称已核定调整,申请人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按前置审批程序办理。外资企业名称已调整并在网上申请核准的,可由申请人按照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办理,也可由申请人向经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现场审批的,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外资
        企业名称核定调整后,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总局审核。经批准的调整导致登记机关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4.档案保存
        预先申请核准后,网上登记系统自动生成申请表、审核意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必要文件,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总局不再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使用的,总局打印相关材料,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确认。
        申请人当场提交的外资企业申请材料和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关材料,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不得单独保存。
        (二)变更审批
        1.变更审批申请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核,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报总局核准。总局不直接受理省级以下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申请,但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登记机关已建立本市、本省企业名称库联合调查机制的,经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同意,可视同省级登记机关,直接向总局报告。
        总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向企业登记机关反馈核准信息。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从网上登记系统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后发给企业。
        2.档案保存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和企业登记机关印制发放给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不得单独保存。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总局核准的变更审批流程信息,在网上登记系统中以数据形式保存,不再生成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的,从网上报名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相关材料由总局统一打印。
        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进行确认。
        三。相关保障措施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全程电子化工作顺利进行,采取以下措施。
        (一)总局授权各省企业登记机关和计划单列市、有直报权限的副省级城市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审核本省市变更审批。
        二、总局授权管辖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外资企业登记的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受理住所在本辖区内的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