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填写收货人姓名就不能寄快递。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事项:
(一)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和数量。
除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交寄的信件、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查验寄件人身份,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载除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扩展数据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寄递企业不得收寄邮件、快件:
(一)寄件人投递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时,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拒绝投递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的;
(二)寄递企业收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时,发现寄递明细单上填写的寄件人姓名与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符的。
第十九条寄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将用户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记录在送货明细清单上的;
(二)未按照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未按照规定留存安全协议、用户身份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四)未遵守规定
经认定使用符合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或者使用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未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的;
(五)未及时采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或者谎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的。
参考资料垫江县人大党委-快递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