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喜欢说起“隔壁老王”。比如,“你的孩子长得真像‘隔壁老王’。”这些笑话听完就过去了。不过,“隔壁老王”能开玩笑,却不能随便用。这不,建水县“隔壁老王家奶茶店”被丽江市烟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未经许可使用“隔壁老王”商标为由起诉。
茶叶店老板
收到侵权短信以为是诈骗
“隔壁老王家的奶茶店”位于建水县朱家花园门口斜对面。店主王继和许振军来自浙江。因为到建水县旅游时爱上了建水古城,20日在企名网街开了这家奶茶店。许振军说,因为丈夫姓王,为了读起来朗朗上口,注册时就取名为“隔壁老王家的奶茶店”。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不小心选了店名,竟然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使用权。
应诉通知书
“就像走在路上,被石头砸中一样。”徐珍君说,一周前,她收到短信,说自己的店名侵犯了一家公司的商标使用权。当时,她以为是诈骗短信,没有理会。第二天,法官上门送达应诉通知书,她才知道这一切都是真的。
许振军讲述故事
王继回忆,今年7月,店里来了一位顾客,用手机拍照留念。因为来古城的游客爱拍照,他当时并没有在意。没想到,这位客户正在取证。让王继不解的是,原告未与他沟通就直接起诉。如果他知道自己的店名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使用权,就会立即更改店名和店名。对于一家只有20平方米的小店来说,改名对生意影响不大。
原告公司
与6家公司存在侵权纠纷
丽江市烟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公司注册了“隔壁老王”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核准商品共43类,包括自助餐厅、咖啡馆、茶馆等。公司要求建水
“隔壁老王家奶茶店”立即停止使用该公司注册的“隔壁老王”商标,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王继觉得自己虽然受了委屈,但会积极应诉。目前他已被录用,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起诉书信息,记者致电丽江市烟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接电话的男子说,他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是该案的代理人。他不便介绍案情。
企名网网站公开信息显示,作为原告,今年7月至10月,丽江市烟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6家公司共有15份法院公告,均为商标侵权纠纷。
声明
奶茶店是否侵权还要等法院判决
云南天外天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云龙介绍,结合本案,“隔壁老王”为注册商标,其核定商品类别为43个,涵盖自助餐厅、咖啡馆、茶馆等。建水“隔壁老王家奶茶店”属于“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建水‘隔壁老王家的奶茶店’是否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应以双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依据,法院审理后,以法院判决为准。”里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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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的
标注、销售伪造的或者未经许可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
下列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权
1.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由于其使用的对象不是商标,而只是与商标相同的符号,所以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构成正当使用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使用是善意的,不是作为商品的商标,只是为了解释或者描述商品。“商品描述或者说明”包括对自己制造的商品和商标所有人销售的商品的描述或者说明。下列情形属于合法使用行为: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在注册商标中使用直接表明商品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等特征的标志的行为;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指示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自己地方的地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行为。
二是商标的通用化涉及通用名称的认定,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或行业内确立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通用名称等,应为国家或某一行业所共有,仅针对某一地区使用的名称不属于通用名称,应体现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的根本区别。他人在广义范围内使用广义商标标识而不是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混淆或者误解的,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三、会保障
当事人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将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作品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前后将其外观设计作品或者其部分注册为商标,如果在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后,起诉他人实施其外观设计或者使用其作品,构成侵犯其商标权的,由于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该外观设计或者作品就进入了公共领域,因此他人实施该外观设计或者使用该作品,不构成侵犯原权利人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上的财产权。但是,他人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或者作品作为商标使用,足以造成混淆或者误解的,应当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