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程小东山东省天举办
“案例回顾”
市民张先生有业务需求,他以个人名义在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然而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张先生的个人信用报告后发现,张先生在淄博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已因债务纠纷被起诉,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了张先生的个人信用,贷款审批可能搁浅。张先生表示,自己从未注册过上述A公司,也从未听说过该公司。初步判断,张先生的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在工商局注册的一家公司从事业务,甚至可能从事过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当事人的上诉]
为贷款感到困惑和焦虑的张先生求助,希望达到以下目的:
1.我不希望A公司继续存在
2.知悉张先生是否对甲公司债务负有个人责任
3.恢复个人信用不受影响
[支持1]
针对张先生提出A公司不想继续存在的诉求,据分析,张先生的个人身份证等信息极有可能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被泄露,导致他人冒用其信息注册公司。因此,该公司设立时相关材料的签字,保存在工商局,肯定是被他人冒用,工商局办理A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材料是虚假的。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建议--核销A公司
方案一:向负责a公司登记的工商局提出书面注销请求,启动工商局内部自查自纠程序,对a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书》等关键材料中的“张某某”签名进行认定,在作出签名为虚假的认定意见后,由工商局主动对a公司进行注销登记。
然而,该方案依靠工商局主动取消注册。实践中,工商局因担心A公司注销后引发其他问题,不愿主动办理注销登记,存在一定难度。
方案二:工商局办理设立登记
作为被告,向工商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工商局于××××日作出的某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与方案一一样,诉讼中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的签名需要进行笔迹验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办(2012)62号),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以申请材料未由本人签字、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注销登记行为的,登记机关可以予以纠正。登记机关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改正职责。
关于诉讼费用,除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费50元外,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费管理办法》,对于无标的额的鉴定项目,鉴定费原则上按每项100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可控。
“支持2”
针对张先生提出的是否承担公司债务的诉求,解释为A公司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张先生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彼此不对对方的债务负责。况且A公司系他人冒用信息注册,因此张先生不必承担A公司存续期间所承担的债务。
“支持三”
针对张先生提出的个人信用不受影响的请求,据分析,虽然A公司因债务等原因已被起诉,甚至进入执行程序,但A公司是以张先生的名义注册成立的,因此债务自然与张先生无关,不应影响无辜张先生的个人信用。但银行作为信贷机构,原则上很难进行实质审查,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收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
该人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经核实,确认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和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根据上述规定,张先生可以根据笔迹鉴定的鉴定意见、工商局注销A公司的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判决,请求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删除其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上述被诉判决记录。如果征信机构拒不改正,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张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正。
至此,张先生的诉讼得以妥善处理。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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