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今天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我省2021年度5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期介绍典型案例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案情简介”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8日,2001年5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第1579950号“百度”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企名网。此后,“百度云钱包”“百度卫士”“百度理财”“百度钱包”等商标不断注册。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百度担保公司)成立于5月8日,经营范围为融资担保等业务。2020年7月10日,百度公司向北京市京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北京市京城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保全内容包括山西百度担保公司参加活动时的视频新闻报道及其网站新闻报道,显示其在经营活动中以“百度金融公司”“百度公司”等名义表明主要身份。据此,百度公司提起诉讼:1。判令山西百度担保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百度”字样;2.判令山西百度担保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百度”或类似字样;三、判令山西百度担保公司赔偿百度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停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裁判内容”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百度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第1579950号商标,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百度公司成立时间和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注册时间均早于山西百度担保公司成立时间。“百度”商标为普通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也已涉足金融领域。山西百度担保公司使用“百度”注册商标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字号,在经营活动中,以“百度金融公司”“百度公司”为主要身份进行对外展示。必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混淆和误解。或者在经营中误以为与百度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主观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攀附百度公司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依托百度作为百度公司注册商标多年积累的声誉,造成了市场的混淆和误解,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1。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百度”字样;2.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百度”或类似字样;三、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百度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60万元及停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3340元。山西百度担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山西百度担保公司虽经核准注册,但却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度公司注册商标“百度”作为字号,主观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误导公众,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可能导致人被误认为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可能导致人被误认为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侵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引导公众一定要诚信办事、规范经营。任何机会主义都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严重法律后果。现实生活中,“傍名牌”“搭便车”的情况,除了将他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外,更多的是将他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与近似的文字、包装、装潢、标识等混淆。如将“康师傅”与“康帅富”混淆、将“白猫”与“日猫”混淆等典型案例,不仅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权和良好商誉,而且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必须旗帜鲜明,严格依法规范和惩处。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裁判内容”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百度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第1579950号商标,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百度公司成立时间和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注册时间均早于山西百度担保公司成立时间。“百度”商标为普通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也已涉足金融领域。山西百度担保公司使用“百度”注册商标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字号,在经营活动中,以“百度金融公司”“百度公司”等表明其主要身份,必然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产生混淆、误解,或者在经营中误以为其与百度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主观上具有“傍名牌”“搭牌”等行为。
“搭便车”、攀附“百度”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依托了“百度”作为百度公司注册商标多年积累的声誉,在市场上造成了混淆和误解,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1。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百度”字样;2.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百度”或类似字样;三、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百度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60万元及停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3340元。
山西百度担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山西百度担保公司虽经核准注册,但却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度公司的注册商标“百度”作为字号,主观上他具有“傍名牌”“搭便车”、攀附百度商誉的意图。客观上容易误导公众,违反《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可能导致人被误认为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可能导致人被误认为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侵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引导公众一定要诚信办事、规范经营。任何机会主义都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严重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