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有何区别?
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如下:
1.在产生时间上,企业名称是设立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它在企业成立之前就已经产生了。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同时具备其他条件的,方可申请设立;企业设立后,商号是企业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基础上创设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三者的时间顺序为企业名称、企业、商号。
2.在权利属性上,企业名称为人格权,不可转让;商号是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商事人格权,可以依法转让。
3.在生效条件方面,企业名称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使用;事务所一经使用,无需注册即可生效。
4.在内容上,企业名称一般能反映企业所在地、行业、组织形式等;一般情况下,相关信息不能从商品名字面上反映出来。
5.在使用场合上,企业名称一般用于政府管理、合同、诉讼等场合;商号一般用于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商业领域。
6.在权利主体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拥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只有企业自身才能拥有商号。例如,分支机构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商号。
7.在区分功能的地域范围上,企业名称的区分功能范围不受地域限制,任何地域和领域都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的文字构成来区分不同的企业;商号一般在企业所在的地域范围内起到区分作用,尤其是特定行业的小企业,如餐饮、修理等行业,可以通过同城商号进行区分。但在地点以外从事活动时,通常应限定在商号前,避免因行使自身权利而侵犯他人商号权。
8.在使用目的上,企业名称仅具有区分身份的目的,商号具有通过凸显商业价值牟利的目的。
二、商号权的内容
1.使用
权利
即商号所有人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其商号。
2.禁止权
禁止他人注册与其事务所相同或类似的事务所;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
3.转让权
商号所有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4.使用权许可
商号所有者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通过对商号权性质和内容的理论分析,不难得出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商号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