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列明公司名称变更的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是变更后的公司。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公司合并、分立”也有类似规定。
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公司股东、经营性质未发生变化的,变更前的公司与变更后的社会公众为同一民事主体。公司名称变更时,变更前的名称并不存在,变更后的公司不可能与名称变更前的公司就公司的权利义务作出任何约定。原公司变更名称前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依法享有和承担,当然也包括诉讼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主体名称变更有哪些相关规定
1.原告、被告在起诉前已变更名称或者分立、合并,人民法院在起诉阶段已发现的,应当向原告说明要求其主动变更并重新提交起诉状。
2.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体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更;原告仅变更姓名的,通知原告使用变更后的姓名作为头衔;原告合并、分立的,应当通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合并、分立后的组织不愿参加诉讼的,原告自动撤诉或者上诉;原告主体资格终止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应当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权利义务继承人不愿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视为自动撤诉。
3.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体发生变更的,原告未提出变更被告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变更被告当事人。被告主体资格终止的,原告可以申请变更其作为被告的权利义务继承人,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变更被告。
4.一审判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
上诉后、二审终结前当事人主体情况发生变化的,二审法院不应将案件发回重审,可以直接将变更后的主体作为诉讼当事人。
以上内容是相关解答,如果公司名称发生了变化,以前不能起诉公司名称,现在要按照公司名称起诉,因为这种情况下需要向登记机关发布公告。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公司名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