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必须按照编号顺序填写,填写项目完整、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性全部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抵扣联上加盖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全部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枚发票专用章。未加盖清楚的,不得在旁边加盖第二枚发票专用章。
扩展信息:
1.发票不能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上不仅盖有财务专用章,还盖有发票专用章,这是不允许的。
发票只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
3.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印章不清。如果可以在旁边加一个明确的印章,或者发票作废或者红章。
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反盖,发票仍然有效。
5.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发票记账联无需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必须按照数字的顺序填写项目,填写项目,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全部一次性打印,内容完全一致的,在发票中,
优惠券和抵扣券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7.发票专用章名称与销售方名称不一致的,发票可能没有问题。
如果是受税务机关委托代收税款的单位,代收税款的商户开具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委托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商户)名称不一致,属于正常现象。
8.代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向收款人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加盖税务机关发票专用章;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参考上海金融-发票印鉴不清楚,能再补一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