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云南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要求和程序
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76号)、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要求。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数据格式
(一)《许可证》新开办、变更、补领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必须装订成册,按页码、制定目录,便于查阅整理。
(二)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规格,打印或填写清晰、整齐,装订规范。
二、新投标企业必备资料
(一)申请设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报告,填写或打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人员信息;
1.拟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
2.拟任职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就业协议书、健康证明;
3、拟企业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名册内容包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职务/岗位。
(四)拟设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职能;
企业制定组织框图,明确企业内部分工和企业人员岗位职能。
(5)拟设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Z图、平面图(标明面积)及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拟任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7)
拟设立企业经营品种目录;
目录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注册证号,以及相应产品贮存条件和要求的说明。
三、变更“证照”信息
企业被立案调查期间,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履行处罚期间,变更申请不予受理。
变更分为许可变更和注册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的变更(包括仓库增减)。登记事项的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一)变更企业名称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地、州、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1.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书面变更申请,企业盖章
工业印章;
2.填写或打印《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3.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许可证正、副本。
(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地、州、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1.由原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书面变更申请,加盖企业印章;
2.企业改制文件或股权转让证明材料;
3.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不是本省居民的,应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5.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三)变更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
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填写
书写或打印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3.新任质量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简历;
4.许可证正、副本。
(四)变更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含增减仓库)
需现场评估,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变更注册地址的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3.注册地址地理位置Z图及平面图(标明面积);
4.仓库地址变更的,应同时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的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Z图、平面图(标明面积)、仓储条件说明;
5.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五)变更经营范围
需现场评估,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填写或打印《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3.同时提交拟经营产品的注册证复印件及相应贮存条件说明;
4.许可证正、副本。
(六)企业分立、合并、跨原辖区迁移不属于变更的,注销原许可,按规定重新申请。
(七)涉及现场勘验、不现场勘验等多重变更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IV.许可证的遗失
应当立即向受理部门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丢失的声明。发证机关应当自企业公布遗失声明之日起一个月后受理补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