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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转让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11 15:52:37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什么区别吗?在实践中,很多人傻傻糊涂!事实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组织形式。笔者认为,二者至少有以下七点不同:
        1名字的不同
        有限公司的名称与股份公司的名称不同。如果是有限公司,其名称后缀为XX有限公司或XX有限责任公司。例如名称可以是:德居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德居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如果是股份公司,则名称后缀为XX有限公司或XX有限公司,例如名称可以是德居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企名网居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可见,两个名称都有“限”字,公司名称是否有“股”字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此外,如果注意的话,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以及新三板挂牌的所有公司,名称中无一例外都有“股”字。至于名称中是否包含“责任”二字,可以说完全是个人偏好,可取可不取。它是可选的,但两者没有本质区别。就像孩子出生时,父母可以给它取名“张三”或“张小三”。命名不会影响您对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2人数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定人数要求为1-50人(1↓人数≤50),也就是说至少有一名股东,最多50人,一人设立的公司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设立有限公司最大的好处是建立风险防火墙,因为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不能超过50人,这意味着如
        实际出资人超过50人且需要灵活运营的,可以考虑通过股权控股(平台)、设立多个有限公司等方式,共同投资、参与运营的目的。
        法律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为:首先,要求股东最低人数为2人(股东人数≥2),最高人数限制应分为两个层次。非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人数限制为不超过200人(发起人≤200);在股东人数方面,对于股份(责任)有限的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这意味着股东人数可以无限,全宇宙的人做你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的,就像你只要有钱就可以买“几手”茅台股票一样,对于茅台公司来说,你就成了它的散户股东。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风险是,如果作为一家保荐人超过200人的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会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需要大家注意。
        3资本表现差异
        新《公司法》颁布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对注册资本没有强制性限制,意味着根据业务需要,注册资本是任意的,可以是0元、10元、100元、1000元、1万元、1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10亿元、100万元、1000万元、10亿元、10亿元……等等。但对于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表现形式或法定名称上存在差异,对于有限公司而言,股东权益的法定名称为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权益的法定所有权是股份。比如,比如注册资本100万,股东A、B分别出资30万、70万,比如
        甲乙双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指各自出资额分别为30万、70万或各自持股比例为30、70;如果甲乙双方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就意味着出资额会分成几部分,如果分成1元,就分成了100万股,那么A、B就是持股的概念,各持有30万股、70股,如果以后上市,每股发行价和后续股价也根据市场反映而变化。还是往上走,还是往下走,这一块主要是提醒大家,在实践中,生活用语和法律用语是有区别的,上面的讨论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区别,在生活用语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上述用语的混淆。此外,从公司内部管理的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将股份平分为虚拟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比如将100万注册资本分成100万股,当然也可以是1亿股,用于激励核心人员,为公司运营赋能。
        4股票能否发行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直接上市发行股票,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直接申请IPO。有限(责任)公司要上市,首先要将组织形式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股份制改革(“股改”)。公司在成立时计划寻求未来上市的,可以在成立时直接登记为有限(责任)股份公司。
        5投票制度的差异
        在表决制度上,如果对《公司法》有所了解,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有>50(一般事项)和≥2/3(特殊事项)的限制性要求。但是,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表决要求达到全体在册股东表决权的50%以上或≥2/3,即分母要求“全体股东”表决
        重量应符合比例要求,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表决要求满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50或≥2/3,即分母要求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应满足比例要求,上述表决制度差异的影响是巨大的,例如: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a持股10%,B、C各持1股,其他股份均为散户持有,具有股权高度分散的特点。考虑到散户参会成本较高,只要第一大股东A同意股东会决议,就有权对公司“一般事项”和“特殊事项”作出决议。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如股东构成为:a的持股比例为20,B、C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其他35名股东的持股比例为2。如需全体股东表决权达到50票或≥2/3,则股东大会动员成本或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效率将大幅降低,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公司组织结构的设置上,需要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从产业、财务、税收、法律等方面充分综合考虑各种组织形式的优劣,从而选择适合自身经营决策的公司股权结构。
        6商业秘密保护
        假设操作环境,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和商业秘密相同,从财税知情权的角度,就商业秘密保护而言,例如,查账权,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无论持股比例如何,无论你是否在公司任职,除非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否则,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全部会计信息,即使你只是小股东,也要求审计并“一查到底”,从财务报告到会计账簿再到原始凭证都有权查阅。
        访问受限。在股份有限公司(责任)的情况下,股东的审计是不受法律支持的,如果他们都是少数股东持有1,达不到持股要求,你无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因此,在商场如战场、商业间谍、商业犯罪与股东反目成仇频发的市场环境下,以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资料为由“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不可取。因此,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来教有限(责任)公司更有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