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哪些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自主选择名称,并申请登记。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进行核准登记。
越权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更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加上“中国”、“中国”、“本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三)不含行政区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
(一)与同级行政区划;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包含本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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