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变更审批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核发机关)
1.企业名称提前/变更审批表。
二是企业自拟新名称。
3.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接收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核发机关)
(三)工商受理许可(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3.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4.领取新营业执照时可收回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自章程修正案(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受理之日起第二天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照片。
(四)刻制公章备案。
1.原单位公章及公章刻制证明。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并与原件核对)
3.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与原件核对)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与原件核对)
印章刻制申请(加盖公司公章)受理后次日取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并与原件核对)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并与原件核对)
4.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单位新公章)受理后第三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