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委派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委派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扩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六十三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登记公司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不交付或者不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规定:
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核准登记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查批准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第十一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注册资本为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数额或者企业法人拥有的财产数额。企业法人申请商事登记,申请登记的资金数额与实际到位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特别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一个行业为主,兼营其他行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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