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和字号?以后纠纷可以这样处理
山西日报新媒体综合报道:随着商事登记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推行,随之而来的是企业名称纠纷日益增多。7月24日,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传来消息,今后企业名称发生纠纷,将有章可循。
日前,该局印发《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快速高效处理企业名称纠纷,明确处理方式。
《办法》自2019年8月3日起施行,适用于同一行政区划、两个及两个以上名称、字号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在本省登记的名称纠纷的处理。
企业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准备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书、证据材料等相关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企业名称纠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纠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充提交所申请企业名称对社会公众构成欺骗、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制发《企业名称纠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于重大疑难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山西省工商(市场监管)登记窗口重大申请疑难问题合议工作制度》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登记机关收到企业名称纠纷受理申请后,将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
被裁定名称不适当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纠纷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逾期不变更的,登记机关将临时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企业名称,加载企业非正常经营名称
记录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标注“××企业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当”。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因企业名称与他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纠纷诉讼的,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同名纠纷处理申请。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