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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擅自使用中国怎样处

发表日期:2022-10-11 16:30:52

        “案情简介”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1995年4月24日,利郎福建公司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该公司是香港利郎国际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利郎公司)的全资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港元,主要从事服装、鞋、领带生产。2006年3月25日,利朗中国公司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该公司亦为香港利朗公司的全资公司,注册资本1亿港元。其主要业务是生产服装、服饰、各种鞋、家具、五金及塑料制品。1999年1月28日,利郎福建公司经核准受让第626989号“利郎”、第1172696号“利郎”、第1183944号“利郎”注册商标(商标图样见附件)。2004年5月7日,利郎福建公司经核准受让第1144625号“利郎”注册商标(商标图样见附件)。利郎福建公司分别于2000年6月7日、2004年12月14日注册并取得第1405096号“利郎”和第3433479号“利郎”商标(商标图样见附件)。上述商标核定的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2005年3月25日,利郎福建公司以普通许可方式将上述六个商标许可给利郎中国公司,并授权利郎中国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商标权提起诉讼。许可期限自2000年3月25日起至上述商标全部转让给利朗中国公司为止。2008年5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利郎福建公司将上述六项商标转让给利郎中国公司。利郎福建和利郎中国为该商标及其产品投入了数千万的广告,该商标及其产品均获得多项奖项和荣誉。
        北京利郎公司于2006年3月9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峰峰成立
        注册成立台湾分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不含零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日用品。
        “裁判要点”
        我们认为,企业名称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导致人们误认为是他人商品。企业名称中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在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权利在先原则和知名度原则。他人不得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将他人取得的、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注册使用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利郎中国公司与北京利郎公司均为经营服装产品的公司,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利郎中国公司成立早于北京利郎公司,利郎中国公司先取得企业名称权。利郎中国公司和利郎福建公司是香港利郎公司的全资公司,三者有关联关系,“利郎”二字是三者的名称。因此,利郎中国公司、利郎福建公司与香港利郎公司共同享有“利郎”名称的权益,故利郎福建公司对“利郎”名称进行公示所产生的利益应延伸至利郎中国公司。因此,利朗中国公司的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中,北京利郎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应当知道同行业中已有知名的利郎中国公司,应当主动回避与利郎中国公司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情形。但北京利郎公司仍选择与利郎中国公司完全相同的“利郎”二字作为自己的名称注册使用,无法对其选择“利郎”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北京利朗公司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利朗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利朗中国公司在全国范围内
        拥有极高的知名度。但北京利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也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此情况下,北京利朗公司继续使用其企业名称,将导致相关公众对北京利朗公司和利朗中国公司的产品及其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解。从北京利郎公司网站的留言来看,混淆和误解实际上已经发生。
        综上,北京利郎公司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利郎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变更品牌名称、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申请注册他人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理分析”
        经济发展的商品化要求市场主体遵守民法上的公平竞争原则,然而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要求所有主体遵守竞争法的规制,它不仅规制垄断行为,而且规制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新发展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现和实施更有必要,因为每个人的权利意识亟待加强,企业的守法意识亟待规范,因为这里的经济利益竞争更加活跃。
        本案被告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当使用、注册他人企业名称,混淆了消费者,误以为北京利郎是利郎中国和利郎福建的产品。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中,所有经营者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权利在先原则和知名度原则。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将他人取得的、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或者商号注册使用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者商号。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首要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一般商业活动中的道德要求。
        本案被告与原告是从事服装的同类企业,产品相似甚至相同,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利郎中国公司早于北京利郎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根据反不公正
        在竞争法保护权利在先原则的情况下,北京利郎使用利郎字样注册申请设立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再者,北京利郎生产的产品标有利郎标识,造成了产品购买者的混淆,误以为购买的是名牌产品利郎中国的产品。
        此外,原告及与原告相关的另外两家公司为利郎投入了巨大的广告费用,利郎获得了多项奖项和荣誉,在全国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因此,利郎中国公司的品牌名称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本案中,北京利郎公司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意图借助原告的品牌效应销售其产品,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也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综上所述,北京利郎不仅违背了权利至上、诚实信用、人缘关系的原则,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至少是故意欺骗消费者。
        虽然被告只是原告申请注册的企业名称,但仍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使已经合法登记,也不代表其行为合法。
        “法制网点评”
        法律界提示:市场经济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这就要求经营者不仅不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且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即使是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经营者,也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竞争。必须遵守基本商业道德,如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不得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得损害他人商誉、不得窃取和传播他人商业秘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