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租房屋后,会产生水电费支出。虽然费用由企业支付,但其拿到的发票却是房东的名字。企业拿到这样的发票怎么办?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承租(含企业作为单一承租人承租)办公、生产用房发生的水、电、气、空调、暖气、通信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人开具发票作为应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用分摊方式的,企业应当使用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具体处理时,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房东将水电作为商品倒卖的,需要向承租企业开具发票,承租企业取得带有自己企业名称的发票即可税前扣除;二是房东不转卖而是与承租企业分摊水电费,因此房东需要向承租企业开具拆分单,承租企业可以凭借拆分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
上述拆分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合法,但不是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也就是说,承租企业不能抵扣相应进项税额。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房东为企业
承租企业可与房东沟通,请其按照水电气转售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售电量:一般纳税人售电时适用13的税率,购电时可抵扣13的进项税额。
转售水:根据《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第54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自来水费,扣除其缴纳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里,我们要注意一个问题,这个文件的适用主体
体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并不强调必须是物业公司。因此,企业在为小区提供部分物业管理活动时,也可以适用该政策。
上述关于转售水的政策可归纳如下:
(1)房东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般纳税人可按3简易计算增值税,但购进自来水时的进项税额3不能抵扣。
(2)房东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般纳税人按9征收率计算增值税,购进自来水时3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房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水电气征收率为3。湖北省内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北省外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率征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购买水电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房东为个人
对于个人房东来说,无论选择转售还是调拨,承租人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企业只能放弃这部分进项税额的抵扣。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水电费可以税前扣除的前提是支出必须实际发生,企业还应取得租赁费发票进行报销备案,并保留租赁合同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