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名称核准通知后,可注销、调整、补发。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是企业变更登记的一种。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变更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报告(应当说明企业申请使用变更名称的理由);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发证机关核验章);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审批,同时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并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提交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变更名称申请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登记机关受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查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同意变更企业名称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报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材料后,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发给《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登记机关根据《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填写《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回执》,并将回执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送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机关不退回回执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