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企业咨询母公司拿地子公司的发展情况。实践中,企业在拿地时,地方政府会要求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开发,这有利于地方政府监管,有利于把税源留在当地,也有利于项目公司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但项目公司资质的建立和发展往往需要时间,所以母公司会先签订协议支付转让费,再转给子公司。操作不当往往会带来巨大的涉税风险,那么该如何解决呢?
母公司拿地子公司开发,多花1亿元
很多企业在招拍挂拿地时,当地政府要求必须成为项目所在地的独立子公司,这有利于将税源留在当地,也有利于项目公司享受当地优惠政策。
但公司设立和发展资质需要时间,这样母公司就会先签订协议支付转让费,再装入子公司发展。
如果转让处理不当,可能造成“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子公司的既定事实”。税务机关将依法要求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契税等税费。
我们来分析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一:母公司出钱买地,但还在竞拍阶段,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情形二:母公司支付土地款,取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设立子公司开发。
情形三:母公司支付土地款,取得土地出让金收据,并取得土地证,拟设立子公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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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在投标申请阶段
情况一:母公司出钱买地,但还在竞拍阶段,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如果只是在申请阶段,只要按照模板填写投标申请表,将来成立子公司发展,完全可以避免后面的各种麻烦。
根据(国土资发[2006]114号),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设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结构
成,成立时间等等。出让人可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待竞得人按约定完成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买成功后,国土部门先与母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待母公司完成子公司登记手续后,再与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约定国土部门直接与其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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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开到母公司了,证书还没下来
情形二:母公司支付土地款,取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设立子公司开发。
如果投标申请中没有约定附属事项,票据已经开到母公司,但权证还没下来。在国有土地部门的配合下,权证可以转让给子公司。
然后,去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更换子公司开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大部分还是可以更换的。如果不能完成置换,只要母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据记入子公司的土地成本,税务机关将在以后予以认定。
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缴纳土地价款后,成立项目公司对出让土地进行开发,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公司可按规定抵扣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土地价款:
1)房企、项目公司、政府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方变更为项目公司;
2)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总价不变;
3)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由出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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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已颁发给母公司
情形三:母公司取得土地出让金收据,取得
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进行开发。
案例3与案例2相比,母公司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法律上是房地产的母公司。母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转让给项目公司是一种土地出让行为。这将面临税收和法律风险。
如仍需转入项目公司,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投资总额25%时转让给项目公司;
2.向项目公司移交资产;
3.以固定价格分享。
1.资产转移
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可以转让。25年后,在建工程移交涉及大量税费。
2.移交项目公司
(财税(2015)3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企业之间,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转让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作价入股
(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和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转移所有权时,应视为销售不动产。”由于视同销售,母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土地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项目公司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因此,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的比较可以发现,如果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子公司,可以享受特别计税,从而实现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