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和限制使用企业名称规则》第十二条为: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组成,不得以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为字号。
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
其他规定: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下列情形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或者已申请但尚未核准的。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名称变更未满1年的同行业原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