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一保洁员因牵引垃圾箱的电动三轮车刹车失灵,在工作中受伤致残,但保洁公司负责人以双方签订垃圾运输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伤害责任纠纷,认定双方系雇佣关系,判决实际为用人单位的保洁公司承担尹某伤害损失的60%,赔偿9万余元。
清洁工拖垃圾桶时受伤,保洁公司拒绝赔偿
2018年5月,尹某与被告句容某保洁公司签订《垃圾运输合同》,约定尹某负责将某街道西岗、佳辰等小区的垃圾运输至指定的垃圾转运场所。按照合同约定,保洁公司每年支付垃圾运输费用https://www.zhucesz.com/万元,每年补贴车辆管护值班费6000元,按比例每月结算;尹某负责垃圾运输。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意外,尹某负责解决。公司不承担全部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其追偿。
签订合同后,尹某开始负责西岗、佳辰两个社区的垃圾运输工作。运输车辆为保洁公司提供的电动三轮车。经协商,双方将垃圾运输费改为每月4500元,按月支付;因该公司同意管理车辆,未缴纳车辆管护值班费。
2018年10月9日,尹某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一处斜坡路段,下车准备拖垃圾桶,但三轮车因刹车问题沿斜坡滑行。尹某在阻止车辆下滑过程中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经法医鉴定,尹某左肩关节脱位、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左肩关节活动受限,构成人体损伤伤残十级伤残。尹某受伤延误工期300天,护理期105天,营养期105天,鉴定费用2900元。
事后,尹某多次要求保洁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该公司负责人辩称,自己与尹某签订了《垃圾运输合同》,双方
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而是运输合同关系。合同约定,运输过程中的伤害由尹某承担,在作业过程中因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尹某承担。
经多次协商未果,尹某将保洁公司诉至句容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6万余元。
法院:双方系雇佣关系,公司承担六成责任
句容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垃圾运输合同,但属于原告使用被告提供的车辆为被告提供劳务的情形。
在报酬的支付方式上,报酬不是按照运输车次、车辆量或者运输时间的标准计算,而是按月支付,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也需要接受原告的管理。双方的关系不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故被告与原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并非被告辩称的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劳动者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在接受被告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被告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本案中,原本告知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刹车失灵,他仍驾驶该车进行垃圾运输,并将其停放在斜坡路段。同时,他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防止车辆下滑,导致车辆下滑,进而造成自身受损。因此,原告对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依法减轻被告的责任。
鉴于原告尹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句容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0%的责任。根据原告的伤情和治疗情况,法院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被告应赔偿原告上述损失9万余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成元通讯员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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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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