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不能用繁体字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要翻译为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不得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扩展信息: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1.公司名称的构成要件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名称、字号或者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的文字、公司的组织形式。字体大小应由两个以上字符组成;
2.除按规定设立的劳务公司外,公司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外资公司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名称作为商号;
3.公司名称应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公司使用外国名称的,其外国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
4.公司名称可以有外国名称的简称或者缩写,由公司章程规定。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参考:百度百科--《公司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