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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公司名称变更

发表日期:2022-10-12 11:02:48

        谁的美貌?持有商标注册证,是否有权要求华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前言
        “华美”是中国医美行业的头部品牌,但没有商标注册,法律风险完全不设防。
        国立华美医疗美容机构自2017年3月起在全国范围内被商标权人成都华美口腔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商标侵权诉讼30余起。
        结合英科上海孙树宝在中国消费医疗行业的经验和胜诉案例,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对抗华美商标侵权案件,为各地法院还原华美在医疗美容行业的真实情况。在目前的地方判决中,除了广东全省判决东莞华美变更企业名称,作出最高经济赔偿115万元外,本期选取的重庆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山西高院、宁夏高院、广西高院、南京中院、福州中院、淮安中院、海口中院均作出企业名称无需变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降低经济赔偿数额的判决。
        “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青椒”酸菜鱼等商标案件在全国引起广泛反响。
        “华美”商标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成都华美公司涉嫌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对全国华美医疗美容机构坐视不管,在华美医疗美容机构投入巨额资金、花大力气打造不菲的经营业绩和市场知名度后主张权利。是否涉嫌攫取更大商业利益?法理上是否缺乏正当性和公正性?是否构成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滥用权利等话题,欢迎法律界、媒体界探讨。孙树宝作为全国各大华丽医美机构的诉讼代理人,也愿意提供人民法院的全部判决书。
        本文选取海口中院的说理部分进行解读。
        01
        -
        “审判庭”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9)琼01民初741号
        成都华美牙
        科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股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1.被告海南华美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海南华美使用“华美”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被告海南华美虚假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被告海南华美是否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被告股东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02
        -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案涉商标注册转让后,原告对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该专用权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享有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03
        -
        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企业名称中的“华美”字样与原告持有的“华美”商标文字部分相同,但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看被告的注册行为成立时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成立于2022年12月25日,涉案商标分别由案外人华美牙科诊所于2001年12月21日及2001年7月21日取得。原告成立于2011年1月,11月27日取得上述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成立时“华美”文字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于医疗美容领域,也没有证据证明20年前涉案的“华美文字标志”在海南医疗美容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涉案商标的使用范围也仅限于成渝两地。原告为经营企业,不具备医疗资质,分支机构持证照才能经营;虽然其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一家新三板挂牌的牙科企业,但并不能证明其是知名企业。无论是前期成立的华美口腔诊所,还是原告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均以口腔医疗服务为主,不具备医疗美容
        2011年后,全国将出现多家以“华美”命名的医美机构,如上海华美、广州华美、重庆华美等。被告经营项目以医疗美容为主,与原告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20时其公司及“华美”商标的影响力已扩散至包括海南省在内的全国。
        综上,被告企业名称虽注册为“华美”,但其成立时,涉案“华美”商标在海南省及医美领域不具有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原告和被告的经营范围也存在较大差异。被告使用华美作为企业名称,没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也不存在与原告不正当竞争的故意。故原告主张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04
        -
        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当行为
        被告的宣传内容均与整容有关,并不攀附原告,也没有贬损原告名誉的意思。虽然口腔诊所或口腔医院是医院的从属概念,但口腔诊所和美容外科服务的对象不同,前者是患者,后者是普通消费者,属于不同的医疗主体。因此,被告的宣传内容没有紧贴原告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利益,也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故原告主张被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05
        -
        被告的民事责任
        原告虽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使用许可使用费数额,但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合同双方自主协商的结果,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授权的范围、权限、条件与被告使用本案涉案商标的范围、权限、条件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本案不具有参考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赔偿。
        综合考虑双方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涉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主营业务,原告不具备整容手术的经营资质,也不在海南开展经营活动。牙科病人一般会
        选择就近就医,故被告在海南的手术对原告在成都的影响有限等,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8万元。
        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