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人、名称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法人及名称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不需要重新签订。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无需买断劳动者工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出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一)劳动合同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劳动合同的八项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应当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等,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包括工时制、休息休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和防护措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而为劳动者提供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
4.劳动报酬。指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后的劳动成果回报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劳动者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5.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以强制保险的方式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的社会保险;
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实施程序;
7.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解除条件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立即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
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除上述规定的必要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可以就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权利义务。但是,双方约定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的规定。
公司法人、名称发生变更,但实际性质未发生变化的,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无需重新签订。外部条件的变化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合同条款因外部变化而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