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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企业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12 12:19:14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某市场监管局对某企业生产经营的五香萝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苯甲酸含量不符合GB276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调查中发现,该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食品标签配料表不全,产品标签上未标注国家标准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办案机关意见分歧
        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办案机构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抽检不合格、标签不合格的五香萝卜为该企业生产的同批次产品。对于同一标的物,企业只是实施了生产经营五香萝卜的违法行为,因此只能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二选一”原则,该案应以生产经营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企业实施了超限量使用苯甲酸和标签上未标注苯甲酸添加剂名称两项违法行为,实际均与添加剂有关。对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可根据牵连的违法行为,采取“从重选择一种”的处罚方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过量使用添加剂与产品标签上没有添加剂名称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两者之间不存在言外之意。因此,这两种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判决,并罚。
        评析
        上述分歧的症结在于我国《行政处罚法》对此类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处罚缺乏明确规定,立法上的空白和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执法实践中的迷失方向,各地监管部门的做法也不一致。
        笔者认为,类似案件不同处罚,必然会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公信力。有必要从理论上探讨一个案件中各种违法行为的本质,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
        首先要知道本案违法行为的数量
        针对违法行为数量的认定,《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只是本着“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因同一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何谓“同一违法行为”,并没有明确说明。笔者认为,同一违法行为应当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客观性。所谓独立性,是指违法事实可以独立存在,而不依赖于其他事实;完整性是指违法事实的逻辑要素完整,符合人们的认知习惯;客观性是指违法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此,“同一违法行为”并非依据法律的规定,而是根据人们的经验和常识可以判断的“一件事”。
        第一种观点所说的“想象竞合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种行为,但其行为符合数种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这类违法行为,虽然有几种结果,但只有一种行为,一种行为不能重复评价。因此,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只能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处理。
        本案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生产经营超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二是产品标签上未依法标注国家标准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理。过量使用添加剂和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添加剂超标的产品不一定是标签违法的产品,标签违法的产品也不一定是添加剂超标的产品,二者是可分的。因此,本案中的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次,必须明确如何定性处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面对复杂的食品行政处罚案件,要想正确适用法律,不仅要认定违法行为的数量,更要弄清两种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第二种观点是指“牵连行政违法行为
        “为”是指行为人以实施违法行为为目的,但实施的手段或者后果违反其他法律的情形。牵连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是为了一个目的,并且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且相互牵连。本案中,当事人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标签上未标注添加剂名称的违法行为,既无目的与手段的主观联系,也无客观因果关系。因此,第二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综上,本案当事人实施了两种独立的违法行为,各自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从重处罚。因此,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应为酌定并罚。这样处理,既可以防止对一些违法行为的不作为处罚,也能更好地体现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合并处罚原则
        一是在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中,经常会遇到一个行政相对人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那么行政处罚合并处罚有哪些规定,法理上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一定行政法律关系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分别对违法行为作出判断后,根据法定原则决定给予何种、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二是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必须有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如果违法行为不超过两种(含两种),则远未受到处罚。合并处罚四原则:吸收原则:即对两种以上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定性判断,然后选择相同处罚中最重要的一种执行处罚,其他较轻的处罚则吸收不执行。加重限制原则:仅限于财产刑中的罚金刑。对数项违法行为采取罚款行政处罚时,罚款数额应当在最高单次罚款数额以上、单次罚款之和以下。主体合并原则:对几种违法行为要求不同处罚的行为
        属于政治处罚(既不能吸收也不能限制加重)的,行政处罚由裁量后另行给予。综合并罚原则:违法行为有数种,裁量后需要实施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并罚的。
        合并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不同于我国司法结构中的一些法律制裁,因为在司法体系中,对当事人的某一处罚的程序一脉相承,最终裁判权主要在法院,法院可以对触犯多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数罪并罚。因此,也有不少老百姓对我国行政处罚合并实施条款的规定非常好奇。
        (1)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并罚”的概念,与刑法典理论中的“数罪并罚”相关联。
        在行政执法中,一个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往往较多。各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如果简单地选择一罚重罚而不是并罚,可能会出现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况,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背《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