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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离:海南自由贸易港
一、境外上市登记
1.书面申请,附《境外上市登记表》。
2.中国证监会批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许可文件。
3.境外发行结束公告文件。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上市、购付汇的批准文件(如有)。
二、变更登记
(一)H股“全流通”。
1.书面申请(含H股“全流通”获批后参与全流通的境内股东所持H股股份信息),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
2、中国证监会批准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的许可文件。
3.境外上市公司关于开展H股“全流通”业务的公告文件。
(二)其他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附《境外上市登记表》。
2.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如有)。
3.相关公告。
三。取消注册
1.书面申请。
2.退市公告。
3.主管部门关于注销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审计原则
一、香港地区公司原则上应于境外发行活动(包括超额配售行使)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本行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登记完成后领取商业登记证。
2.在香港的公司应当自变更(注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境外上市变更(注销)登记。其中,参与H股“全流通”的公司应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三、公司在香港的业务或事项变更(取消)应符合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所持H股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内容。
授权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辖内银行审核办理。
注意事项
1.香港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的,应当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回购相关资料登记,并领取相应的商业登记证。
二、在香港的公司(不含银行)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证明,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项目,账户代码为2102,无开户银行,账户数量有限)或资本项目-待付汇结汇账户,办理首次(或追加)、回购业务的资金收付汇兑。
3.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拟转回境内的,应当汇入境内上市外汇专用账户或结汇待付账户。
4.在港公司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专用账户,境外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应符合相关要求。
5.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港公司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境内股东境外上市前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境内发行的内资股或境外股东持有的非上市流通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H股全流通;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发生变更;境外上市增发(含超额配股)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回购境外股份;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证明);境外募集资金原登记的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化;香港公司从海外证券市场退市;登记相关内容的其他变更。
6.境内公司参与H股“全流通”,应当通过银行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H股上市公司变更登记。变化是在“交换股东信息”中增加了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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