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执照可以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但营业执照不能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毁损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领。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交回或者无法交回营业执照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七十一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扩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登记事项变更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登记前变更登记事项需要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以外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原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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