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腾新公司名字冲上热搜榜
不愧是为大家创造幸福的腾哥。新公司的名字可以这么有特色--海口某大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开始吃瓜:
对于此事,网友竞相评论:“沈叔叔真是一个有名字的极客,一个有自己声音的沈腾的名字。”沈大爷的语调、表情、动作,隔着屏幕都能联想到。
官方回应:公司名称符合要求
9月2日下午,记者赶到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局了解这一热点问题,据该局局长唐晓旺介绍,“海口是大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材料是通过“海南e注册”提交的,并向记者解释称,“这家公司的名称由四部分组成,'海口‘是行政区域,'那是大影视文化’是行业性质,'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那是加大,作为字号,不在企业名称禁用词汇之列。
看到这里,作为知识产权人,相信大家更加惊讶。这样的公司名称可以注册商标吗?
企业名称是商号,商号与商标之间存在重叠和矛盾。我相信大多数注册了商标的人都被名字毁掉了。我不知道奉献了多少脑细胞。为什么商标名称不能随意使用?
一起来了解一下国家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中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党政机关名称、标志、所在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与外国的国名、中国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但经所在国政府部门许可排除;
(三)政府部门之间与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会徽等相同或者近似,但该组织不易允许的
排除误导群众;
(四)与说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但授权排除的;
(五)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含有民族歧视的;
(七)含有弄虚作假、易使群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八)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负面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划分的地名或者群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一部分被排除的;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申请:
(1)只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案、型号;(二)仅直接标明产品的质量、关键原料、功能、用途、总重量、总数量等特征的;(三)其他缺乏明显特色的。
简单的总结是:
一、不得与政治方面冲突
二、不能有“否定”意义
三、不得弄虚作假
四是有显著性、
作为吃瓜群众,一些特立独行的(QI)(PA)名字是可以合理合法地被认可的。
我不敢说,
我们不敢问。
但由于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游走数年,个人建议商标名称的选择应在合理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毕竟,与公司名称验证周期相比,商标审查周期更长。如果失败,时间和成本可能会损失。因此,申请前最好做专业的搜索分析,以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