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个客户咨询我们。他们公司的采购部门5月份收到了供应商的发票,但至今没有报销。6月收到供货商的企业名称变更函。他们想问能不能接受这张发票,又担心虽然有改签信,但如果收到了,会出现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不接受,就让对方补办发票,因为5月份发票财务还没有收到,可行吗?
在这个问题上,我的意见是发票是可以领的,因为他们担心交钱的单位名称和发票单位名称不一样,但是因为有更名函,这个证据链是完整的,不会出现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而且,他们退回发票的理由其实有点牵强。毕竟对方5月份已经给你开具了发票,而你的内部交接问题导致财务无法及时付款,所以我认为这并不构成退还发票的理由。当然,此事也可与供应商协商,或视乎双方协商的结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