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明确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该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表示,《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是为了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其中,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等规定。
决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和经认定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决定》明确,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情形包括: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包括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者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但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或者受托管理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控制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包括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或受托管理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控制、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资产总额或者受托管理的资产总额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且不低于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50%;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能力为其控制的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审慎性条件。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非金融企业或者经批准的法人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其合并总资产85%以上,符合本决定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的,也可以按照本决定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记者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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