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月21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这一新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显著标志,也是商业信誉的载体,还蕴含着一定的财产价值。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表示,新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是对1991年国务院批准的《条例》的全面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登记局局长杨红灿说:“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是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改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到行政机关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原来规定,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前,须先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对受理的名称进行审查判断,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后,登记机关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基本规则,免费开放企业名称数据查询。企业可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对拟设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筛选,选择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企业自主判断自己选择的企业名称,决定申报、登记和使用,并承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说:“此次修订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的权利,进一步释放企业名称资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行为规范。”
非凡
是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通过的名称并不意味着名称就会被注册。登记机关在企业登记时将企业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之一进行审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登记申请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唐军说:“要坚持‘放管并重’的原则,企业名称可以自主选择,不是说放任不管,企业名称还是有一些规范,有哪些要素,有一些禁止的行为,所以放管结合体现出来。”
此外,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还强化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建立企业名称纠纷行政裁决机制。如果涉及企业名称侵权,可以由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