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执照名称可以与店名不同。你不需要把它改成同一个。
2.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扩展信息:
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名称应当经主管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登记机关有权更正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机关有权更正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允许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与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核准后,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州,下同)或者县(含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2)具有悠久历史和知名品牌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人数;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参考:中国司法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