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说明”
一、团体备案的条件是什么?
目前在网上查到的情况有:
(一)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1.全国性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a.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B、至少有5家控股子公司;
c.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D.本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2.省属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a.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B.有三家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c.母公司注册资本与三家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6000万元以上;
D.本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3.市属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a.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B.有三家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c.母公司注册资本与三家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2000万元以上;
D.本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问题:
(1)上述条件是否准确?
(2)市政集团设立条件中,三家子公司能否为香港子公司,子公司设立过程中是否有要求?比如,当月新增3家子公司(股权转让),是否可以当月立即申请集团公司?
(3)市、省集团公司申请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二、集团备案后对集团内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出口退税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以出口退税适用条件为例。母公司在深圳,负责销售不生产,子公司在东莞,负责生产。子公司产品生产出来后,通过关联交易销售给母公司,母公司对外出口。母公司作为集团公司备案后能否申请免税?(目前不允许母公司豁免)
抵免和退税)
“问题解答”
1.问题所列集团公司设立条件不完全正确。省、市两级的设立条件可能会根据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优惠条件有所不同,如福建省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为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自2018年8月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注册资本和数量进行审核。即对母公司注册资本、子公司数量、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不作限制性要求,但集团母公司应按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名称和集团成员信息。
2.原设立条件中的“子公司”包括全资或控股的境外(含港澳台)子公司,对子公司设立时间没有要求。
3.设立集团公司申请时限:
4.目前集团公司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增值税:在统借统还业务中,向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的水平免征增值税。
但企业所得税和出口退税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增值税“免、抵、退”税收优惠适用于所有独立法人单位,不能扩大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公司。
一、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59号)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成员单位组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依法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全部或者控股股份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合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
B.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C.本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企业集团登记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原则上与母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第九条:企业集团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会员企业。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书》后成立。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一)原文
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停止单独登记企业集团和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简称的,母公司应当随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一并提交,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母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及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在
中间应当使用企业集团的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注册资本和数量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