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能随便在公司名称上加上“国际”两个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的,应当为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加上“中国”、“中国”、“本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三)不含行政区划。
因此,公司名称中不能随便加上“国际”二字。
扩展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名称加“国际”字样也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
(1)国家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要求,企业名称不得习惯使用“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